6月30日截止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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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芬兰国家创新资金署)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为共同推动双方技术创新合作,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联合实施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双方实体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经磋商,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现决定开展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8号)总体要求,并结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的磋商结果,现将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征集领域及条件

●(一)技术领域

项目联合征集面向以下领域:

1.新一代能源及环境保护:新能源装备、智能化控制技术、新一代清洁能源、高效动力电池、水处理、固废与工业气体资源化利用、工业节能降耗、工业效能、备用电力等;

2.医疗健康:创新药、医疗器械、诊疗技术(生物细胞免疫治疗、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脑科学临床研究、微创治疗、介入诊疗、精准医疗、3D生物打印与生物医用材料、医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

3.数字化及产业更新(尤其是可持续制造):可持续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化、相关技术(5G及未来网络与通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4.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领域。

●(二)基本条件

1.合作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均须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2.项目创新水平高且以产业化为目的。

3.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4.项目应明确合作双方各单位的贡献和分工,体现利益的平衡,并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要求见:《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十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具体组织方式

1.合作双方须共同申报项目。双方牵头申报企业分别向江苏和芬兰的计划实施机构(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申报,单方申报不予受理。双方计划实施机构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并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江苏方申请企业需提交《江苏—芬兰双边产业研发合作项目表》(见附件2,中英文,需双方签字,以下简称双边合作项目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年6月1日至6月30日17:30,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正式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有意向的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芬兰方申报具体安排请根据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通知执行。

3.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江苏方总预算的50%。

4.与芬兰方已达成联合申报意向的江苏方牵头申报企业,请尽早联系江苏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省科技厅下属单位)及相应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查询),以便获取协助,及时解决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

5.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将帮助有明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形成具体合作项目。有需求的江苏企业请填写《江苏企业对芬兰合作需求信息表》,该表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芬兰合作专区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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